委托交易
来源:网络汇集
证券公司将投资者的委托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向交易所进行申报。交易所主机电脑撮合系统在接受由券商申报的投资者的委托时,首先要确认该笔委托是否有效,如果是有效委托,则进入系统进行撮合;如果是无效的,则将被电脑主机所拒绝,作为无效委托处理,不能进行正常的撮合成交。
根据上海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制度,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无效委托:
1、超过涨跌幅限制的委托。除首日上市证券外,其委托价格不能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±10%,ST股票为±5%,PT股票涨幅限制为5%,跌幅没有限制。
2、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首日上市时,集合竞价成交涨跌幅不能超过15元,如果超过则在集合竞价中被视为无效委托。
3、.因刊登公告、股东大会或其他情况被停牌的股票,在停牌期间进行委托买入或卖出该股票的委托。
4、未办理上海账户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沪股买卖的委托。
交易所对无效委托的处理方法是:
1、超过涨跌幅限制的无效委托,交易所主机自动作场内撤单处理。
2、对深市新股上市集合竞价超过发行价15元的无效委托,交易所主机在集合竞价时作无效委托处理,不参与集合竞价,但不影响其进入连续竞价。
3、对停牌股票进行的委托被视为无效委托,而且该笔委托当日不能进行撤单。即使该股当日下午复牌,该委托也仍然无效,且不能撤单。全日收盘后,该委托失效,造成冻结的资金和股票将在第二天返回投资者的账户中。
4、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沪市买卖委托,上交所会作撤单处理,而投资者只需在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后,即可进行沪股买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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