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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交易
来源:网络汇集
   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,首先要进行委托,在投资者所办理的证券买卖委托中,应详细说明以下内容:投资者的姓名及股东卡号;投资者买卖的是上海还是深圳的证券;买入还是卖出;证券的名称及代码;买卖证券的价格及数量;委托的有效期限。
    证券公司将投资者的委托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向交易所进行申报。交易所主机电脑撮合系统在接受由券商申报的投资者的委托时,首先要确认该笔委托是否有效,如果是有效委托,则进入系统进行撮合;如果是无效的,则将被电脑主机所拒绝,作为无效委托处理,不能进行正常的撮合成交。
    根据上海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制度,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无效委托:
    1、超过涨跌幅限制的委托。除首日上市证券外,其委托价格不能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±10%,ST股票为±5%,PT股票涨幅限制为5%,跌幅没有限制。
    2、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首日上市时,集合竞价成交涨跌幅不能超过15元,如果超过则在集合竞价中被视为无效委托。
    3、.因刊登公告、股东大会或其他情况被停牌的股票,在停牌期间进行委托买入或卖出该股票的委托。
    4、未办理上海账户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沪股买卖的委托。
    交易所对无效委托的处理方法是:
    1、超过涨跌幅限制的无效委托,交易所主机自动作场内撤单处理。
    2、对深市新股上市集合竞价超过发行价15元的无效委托,交易所主机在集合竞价时作无效委托处理,不参与集合竞价,但不影响其进入连续竞价。
    3、对停牌股票进行的委托被视为无效委托,而且该笔委托当日不能进行撤单。即使该股当日下午复牌,该委托也仍然无效,且不能撤单。全日收盘后,该委托失效,造成冻结的资金和股票将在第二天返回投资者的账户中。
    4、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沪市买卖委托,上交所会作撤单处理,而投资者只需在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后,即可进行沪股买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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